加盟店經營規約
Franchise Agreement
本規約(下稱「本規約」)係由蓉蕎時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方」或「本公司」)授權加盟店經營者(下稱「乙方」或「加盟店」)使用「FEE BABY 時尚女裝」品牌、商標、商品供應系統、門市營運制度及相關服務事宜,訂定甲乙雙方間之加盟經營契約關係。
乙方如為公司、商號或其他組織,應以其登記名稱為乙方;如乙方為自然人,應以其本人姓名為乙方。乙方之負責人、代表人、實際經營者、受僱人員、代理人或受乙方委任處理加盟業務之人,就本規約履行所為之行為,均視為乙方之行為,乙方應負全部責任。
第 1 章 總則
第 1 條(加盟內容)
本加盟係指乙方於同意本規約後,向甲方申請加盟,並經甲方審核同意後,於甲方書面核准之營業地點,使用甲方規定之品牌名稱、商標、裝潢風格、商品供應、門市營運模式、銷售制度及相關管理規範,從事服飾、配件、飾品、包袋及甲方指定商品之販賣或提供。
乙方應依本規約及甲方另行公告、提供或指定之營運手冊、商品管理規範、價格政策、行銷活動規範、教育訓練規範、門市管理制度及其他附屬文件經營門市。
甲方得依品牌定位、市場狀況、商品供應、營運管理、法令變更或加盟體系發展需要,調整加盟制度、商品政策、供貨方式、價格政策、活動規範及其他管理規範。乙方應配合辦理,不得以不知悉或不同意為由拒絕履行。
第 2 條(加盟申請)
乙方或提出加盟申請之人(下稱「申請人」)應於同意本規約後,依甲方指定方式提交下列文件或資料:
- 加盟申請書。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資料、商業登記資料或其他足資證明主體資格之文件。
- 預定營業地點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租賃契約、地址、坪數、平面配置、商圈照片、周邊環境、交通條件及鄰近競爭品牌資料。
- 甲方要求之財務能力、營運能力、信用審查或資金來源資料。
- 申請人之負責人、代表人、股東、實際經營者或主要管理人員資料。
- 其他甲方因審查加盟資格所要求之文件或說明。
甲方受理加盟申請後,得就申請人之信用狀況、資金能力、經營能力、預定營業地點、商圈條件、租賃條件、過往經營紀錄、是否符合品牌形象及是否適合加盟體系等事項進行審查,並由甲方自行決定是否同意申請人成為加盟店。
甲方不同意加盟申請時,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亦不得請求甲方說明理由、賠償損害或給付任何費用。申請人有下列任一情形時,甲方得不同意加盟申請:
- 申請人申報虛偽資料、提供不實文件或隱匿重大事實。
- 申請人曾因可歸責於自身之事由遭甲方或其他品牌終止加盟、經銷、合作或類似契約。
- 申請人有債務遲延、信用不良、票據退票、遭強制執行、稅捐滯納或其他信用疑慮。
- 申請人之預定營業地點、商圈條件、坪數、裝潢條件或租賃條件不符合甲方品牌發展需求。
- 申請人未提出甲方指定文件,或未於甲方指定期限內補正資料。
- 申請人目前或曾經經營與甲方相同或類似之競爭品牌,且甲方認為有利益衝突之虞。
- 甲方判斷申請人成為加盟店後,可能損害甲方品牌形象、價格秩序、商品供應制度或整體加盟體系。
- 申請人、負責人、股東、實際經營者或主要管理人員有重大民刑事爭議、消費爭議、商業信用不良或其他不適合加盟之情形。
- 其他甲方判斷不適合成為加盟店之情形。
第 3 條(加盟經營提供要件)
乙方應符合以下要件,始得接受甲方加盟授權及相關服務:
- 於經甲方書面審查同意之營業地點經營門市。
- 使用甲方指定之品牌名稱、商標、門市識別、裝潢風格、陳列標準及品牌視覺規範。
- 使用甲方指定或核准之 POS 系統、庫存系統、會員系統、銷售回報方式或其他營運管理工具。
- 販售商品應以甲方供應或甲方書面核准之商品為限。
- 不得販售仿冒品、來源不明商品、競爭品牌商品、違法商品或損害甲方品牌形象之商品。
- 不得擅自變更商品售價、活動價格、促銷條件、折扣方式、會員優惠或其他銷售條件。
- 不得將加盟權利、門市經營權、商標使用權、本規約權利義務或其他甲方授權事項轉讓、出租、出借、設定擔保或授權第三人使用。
- 應遵守甲方營運手冊、教育訓練規範、門市人員制度、進退貨管理準則、行銷活動規範、顧客服務標準及其他甲方指定要件。
乙方應告知消費者其商品、活動、售後服務、退換貨條件、付款方式、發票開立及其他交易條件,均應依甲方規定及消費者保護相關法令辦理。乙方未依甲方規定或法令辦理而造成消費爭議者,應自行負擔所有責任。
甲方得於品牌營運必要範圍內,無償使用乙方之店名、門市照片、門市地址、門市活動照片、銷售成果、社群帳號、LOGO 或相關素材,用於官方網站、社群平台、招商簡報、廣告素材、加盟體系介紹或其他品牌宣傳用途。
乙方得於本規約有效期間內,依甲方規定範圍無償使用甲方品牌名稱、商標、視覺素材、商品圖片及行銷素材,但僅限於經營甲方加盟門市之目的使用。乙方不得將前述素材使用於非加盟門市、其他品牌、其他平台、第三方合作或任何未經甲方同意之用途。
乙方發生消費爭議、商品客訴、價格混亂、未付款項、營運異常、服務品質不佳、社群負評、媒體事件或其他可能影響甲方品牌形象之情形時,甲方得視情況停止供貨、暫停乙方使用品牌素材、停止提供行銷支援、暫停系統權限或暫停乙方加盟營運資格。
第 4 條(販賣商品相關限制)
乙方就商品之販賣,應遵守以下條件:
- 不得販賣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侵害第三人權利之商品。
- 不得販賣仿冒品、平行輸入爭議商品、來源不明商品、標示不實商品或未經甲方核准之商品。
- 商品標示、價格標示、廣告宣傳、活動說明及退換貨規範,應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商品標示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 商品介紹不得誇大不實,不得使用醫療療效、保證效果或其他可能違反法令之文字。
- 門市銷售說明、社群貼文、直播內容、廣告投放、活動頁面及客服回覆,均不得造成消費者誤解。
- 遭主管機關命令、指導、裁罰或要求改正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並配合辦理。
- 依法應採取消費者保護措施時,乙方應依該措施辦理。
- 乙方不得將甲方商品私自改標、拆標、換標、重製包裝、重新命名或以其他品牌名稱販售。
- 乙方不得私自將甲方商品批發、轉售予第三人、供應其他店家、直播主、批發商、代購或於未經甲方核准之平台販售。
- 乙方擬販售新類別商品、聯名商品、自有商品、寄賣商品或非甲方供應商品時,應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
經消費者、第三人或主管機關提出乙方有違反前項任一情形之表示時,乙方應誠實採取對應措施,並自行負擔費用及責任,採取足以排除爭議及防止損害擴大之措施。
甲方認為某商品、活動、銷售方式、宣傳方式或陳列方式不適合甲方品牌形象時,乙方應立即停止販賣、宣傳、陳列或執行,不得異議。
第 2 章 加盟授權之使用
第 5 條(加盟授權之種類)
乙方依本規約得使用之授權內容,限於下列範圍:
- 「FEE BABY 時尚女裝」品牌名稱及商標使用權。
- 甲方指定之門市視覺識別、招牌、陳列風格及裝潢標準。
- 甲方供應商品之銷售權。
- 甲方指定之銷售系統、庫存管理系統或會員制度使用權。
- 甲方提供之教育訓練、行銷素材、社群素材及活動支援。
- 甲方另行書面同意之其他授權項目。
前項授權為非專屬、不可轉讓、不可再授權之授權。除甲乙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甲方得於其他地區自行展店、授權他人加盟、經營電商平台、蝦皮、官網、社群通路、直播通路、百貨櫃位、快閃店、寄賣點或其他銷售通路。乙方不得主張排他權、獨家權、區域保護或任何類似權利。
第 6 條(加盟經營關係)
乙方與甲方間所成立之加盟經營關係,係以乙方自行投資、自負盈虧、自行負責人事及日常營運為原則。甲方並非乙方之僱主、合夥人、代理人、保證收益者或共同經營者。
乙方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
- 店面租金、押金、管理費及相關租賃費用。
- 裝潢、設備、招牌、照明、陳列道具及維修費用。
- 人員薪資、勞健保、勞退、加班費、職災責任及其他法定雇主責任。
- 水電、網路、電話、清潔、保全及日常營運費用。
- 商品進貨款、物流費、包材費及庫存管理費用。
- 稅捐、發票、會計、保險及其他法定費用。
- 其他因乙方經營加盟門市所生之一切費用。
甲方得依加盟體系營運需求,委由第三方廠商提供裝潢、設備、POS、物流、行銷、教育訓練、會計或其他服務。乙方應依甲方指定方式與該第三方廠商完成必要合作程序,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除非甲方另有書面約定。
第 7 條(營業區域與展店限制)
甲方得依乙方營業地點、商圈條件、投資規模及市場策略,決定是否給予區域保護。除甲乙雙方另以書面明確約定外,乙方不得主張其享有任何獨家經營區域、商圈保護、展店限制或客源保護。
乙方不得於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之其他地點另設分店、快閃店、櫃位、寄賣點、展售點、網路賣場、直播銷售帳號、社群銷售帳號或其他銷售據點。
甲方得自行判斷是否於乙方門市附近設立直營店、加盟店、快閃店、百貨櫃、商場櫃位、電商出貨倉、蝦皮賣場、官網通路、社群通路或其他銷售通路。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補償、減免費用、調整供貨條件或其他權利。
第 8 條(資料傳送與營運回報)
乙方於經營加盟門市時,應按甲方規定方式回報營運資料。甲方得要求乙方傳送、登錄或開放查閱下列資料:
- 每日銷售額、銷售明細、品項銷售排行。
- 庫存數量、缺貨品項、滯銷品項及調撥紀錄。
- 退換貨紀錄、客訴紀錄及異常交易紀錄。
- 員工排班、教育訓練紀錄及門市服務狀況。
- 活動執行成果、折扣使用紀錄及會員資料。
- 發票、營業稅、帳務或其他與加盟營運相關之資料。
- 甲方認為加盟管理必要之其他資料。
乙方應使用甲方指定或核准之系統登錄銷售及庫存資料,不得以人工帳、私下收款、不開立銷售單據、另設帳冊、拆單、改單、延遲登錄或其他方式規避甲方查核。
乙方如未依規定回報資料,或資料有缺漏、延遲、不實、異常之情形,甲方得要求乙方限期改正;情節重大者,甲方得停止供貨、暫停活動支援、暫停系統權限或解除本規約。
第 9 條(甲方得拒絕提供加盟服務之事由)
如乙方有下列任一情形時,甲方得拒絕提供商品供應、行銷支援、系統使用、品牌素材授權或其他加盟服務:
- 乙方未依本規約或甲方規定經營。
- 乙方未依期支付加盟金、保證金、貨款、系統費、物流費或其他應付款項。
- 乙方擅自販售非甲方授權商品。
- 乙方私自降價、亂價、低價直播、低價批發或破壞市場價格秩序。
- 乙方疑似虛假交易、灌水營收、私下收款或隱匿銷售資料。
- 乙方遭消費者重大客訴,且甲方判斷可能損害品牌信用。
- 乙方未配合門市查核、帳務查核、庫存盤點或商品調查。
- 乙方擅自變更店面、裝潢、招牌、陳列、品牌識別或營業地點。
- 乙方或其負責人、股東、實際經營者有信用不良、財務異常或其他營運風險。
- 甲方判斷繼續提供加盟服務將造成品牌、消費者或加盟體系損害。
甲方於判斷可能有前項各款情形時,得對乙方進行調查。乙方應配合提交文件、開放查核、提供說明及採取改善措施。於甲方完成調查前,甲方得暫停供貨、暫停授權、暫停行銷支援或暫停乙方使用相關系統。
第 10 條(加盟服務之中斷)
如發生定期檢查、系統維護、倉儲調整、盤點、供應鏈異常或其他營運必要事由時,甲方得於事前通知乙方後暫停部分服務。
如發生以下任一事由時,甲方得未事前通知即暫停加盟服務:
- 系統、倉儲、物流、金流或設備必須緊急維修。
- 因地震、颱風、洪水、火災、停電、疫情、戰爭、暴動、罷工或其他不可抗力,致甲方無法正常提供服務。
- 商品供應商、物流商、系統商或其他合作廠商發生異常。
- 乙方有違約、營運異常、財務異常或損害品牌之虞。
- 甲方判斷於營運上、技術上、法令上或品牌管理上有必要暫停服務。
因前項服務中斷造成乙方營業損失、預期利益損失或其他損害者,除可歸責於甲方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外,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 11 條(責任歸屬)
乙方因經營門市、販售商品、管理人員、處理消費者爭議、違反法令、違反本規約或侵害第三人權利所生之損害,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乙方因商品銷售、廣告宣傳、員工行為、門市安全、消費糾紛、個資外洩、稅務爭議、消防安全、勞資糾紛或其他營運行為,致甲方遭第三人請求、主管機關調查、裁罰、訴訟或受有損害時,乙方應負責處理並賠償甲方所受之一切損害、費用、律師費及商譽損失。
甲方因商品本身可歸責於甲方之重大瑕疵,致乙方遭第三人請求或受有損害者,甲方應於可歸責範圍內負責處理。但如損害係因乙方保存不當、陳列不當、銷售說明不實、私自修改商品、未依規定處理退換貨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仍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 3 章 費用、付款與結算
第 12 條(加盟金、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乙方應依甲方規定支付以下費用(實際金額依雙方簽署之加盟合約及費用表為準):
- 加盟金。
- 履約保證金。
- 首批商品進貨款,或依實際配貨金額計算。
- 系統使用費(按月計收)。
- 行銷管理費(按月計收或依營業額比例計收)。
- 教育訓練費、開店輔導費、設計費、物流費、設備費或其他另行約定之費用。
加盟金為甲方授權加盟、教育訓練、開店輔導、制度提供及品牌資源投入之對價,除甲方有故意或重大違約情形外,加盟金一經支付概不退還。
履約保證金係為擔保乙方履行本規約所生之一切義務,包括但不限於貨款、違約金、損害賠償、未返還商品、未拆除招牌、未停止使用品牌、未清償費用及其他應付款項。乙方無違約、無欠款且完成終止後義務時,甲方得於契約終止且所有債權債務結清後之約定期限內無息返還剩餘保證金。
第 13 條(商品款項及付款條件)
乙方向甲方進貨時,應依甲方指定方式支付商品款項。付款條件如下:
- 現金匯款。
- 預付貨款。
- 月結付款。
- 其他經甲方書面同意之付款方式。
除甲乙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乙方應於甲方出貨前完成付款。甲方得依乙方信用狀況、付款紀錄、營運狀況、市場風險或加盟管理需要,調整付款條件或要求預付貨款。
乙方如有逾期付款、跳票、帳款異常或信用疑慮,甲方得停止供貨、暫停加盟服務、要求立即清償全部款項或解除本規約。
第 14 條(扣抵、退款及保留付款)
乙方對甲方負有任何到期或未到期債務時,甲方得以乙方已繳或應收之保證金、退款、折讓、補助、獎勵金、活動補貼、退貨款或其他款項,抵銷乙方對甲方之債務。
於本規約終止、解除或乙方發生違約疑慮時,甲方得暫不返還保證金、退貨款、補助款或其他款項,直至乙方債務、違約責任、損害賠償及終止後義務確認完畢為止。
如乙方已取得退款、補助、折讓或其他款項後,經甲方發現其不符合給付條件、資料不實、交易取消、商品退回不符規定或有其他應返還事由時,乙方應於甲方通知後之約定期限內返還。
第 15 條(取消、退貨及換貨處理)
乙方就消費者提出之取消、退貨、換貨、退款或客訴,應依甲方退換貨政策及消費者保護相關法令處理。
乙方向甲方辦理商品退貨或換貨時,應符合以下條件:
- 退貨商品須為甲方供應商品。
- 商品須保持吊牌、包裝、配件、贈品、標籤完整。
- 商品不得有污損、異味、人為破壞、洗滌、修改、穿著痕跡或其他影響二次銷售之情形。
- 退貨原因、數量、品項及照片應依甲方規定提出。
- 特價品、出清品、福袋商品、活動指定不得退貨商品,不得辦理退貨。
- 超過甲方規定期限者,不得辦理退貨。
- 退貨比例不得超過甲方指定比例。
如乙方處理消費者退換貨不當,導致甲方商譽、社群評價、平台評分或消費者信任受損,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4 章 乙方之義務
第 16 條(基本責任)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經營加盟門市,維持商品品質、服務品質、門市整潔、庫存安全及品牌形象。
乙方應直接對消費者負責處理商品銷售、門市服務、收付款、退換貨、發票、售後服務、員工服務態度、門市安全及其他消費者相關事項。
乙方如與消費者發生爭議,且有影響甲方品牌聲譽、社群輿論、平台評價或其他營運風險之虞時,應立即通知甲方,並依甲方指示處理。
第 17 條(設備維護)
乙方應自行負責及負擔費用,準備及維護經營加盟門市所需設備,包括但不限於:
- POS 系統設備、電腦、平板、手機、掃碼設備。
- 網路、電話、監視器、收銀設備。
- 衣架、展示架、試衣間、鏡子、燈具、掛燙機。
- 冷氣、消防設備、清潔用品、包材。
- 招牌、門面、陳列道具及甲方指定設備。
乙方應維持設備正常運作,不得因設備故障影響消費者服務、銷售回報、庫存管理或品牌形象。
第 18 條(禁止事項)
乙方於經營門市、網站、社群、直播、型錄、廣告、電子郵件或其他銷售行為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 違反法令或本規約之行為。
- 侵害甲方或第三人商標權、著作權、肖像權、名譽、信用、隱私或其他權利之行為。
- 販售仿冒、來源不明、標示不實或未經甲方核准之商品。
- 擅自降價、亂價、低價傾銷、批發轉售或破壞市場價格秩序。
- 私下收款、隱匿銷售、虛構交易、灌水營收或偽造帳務資料。
- 將甲方商品轉售予其他店家、直播主、批發商或第三人。
- 以甲方品牌名義銷售非甲方商品。
- 冒充甲方直營店、總公司、官方客服或其他未經授權身分。
- 擅自設立網站、社群帳號、直播帳號、電商賣場或平台賣場販售甲方商品。
- 發布不實廣告、誇大效果、貶低競品或引起消費者誤解之內容。
- 妨礙甲方系統、物流、倉儲、客服或其他加盟店營運。
- 從事詐欺、洗錢、非法多層次傳銷或其他犯罪行為。
- 傳送大量垃圾訊息、騷擾消費者或不當蒐集個人資料。
- 有損害甲方品牌信用、加盟體系或消費者信任之虞之行為。
- 其他經甲方判斷對甲方、消費者、其他加盟店或第三人造成不利之行為。
甲方判斷乙方有前項行為之虞時,得通知乙方改正。乙方應立即誠實因應,並將改善結果回報甲方。
甲方為前項判斷時,得要求乙方進行調查、提交資料、開放查核或暫停相關行為,乙方應予配合。
第 19 條(帳號及系統管理責任)
甲方得提供乙方使用加盟店帳號、系統帳號、POS 帳號、庫存帳號、品牌素材帳號或其他識別資料。
乙方應自行負責管理帳號、密碼及系統權限。凡以乙方帳號進行之操作、登錄、訂貨、退貨、銷售、折扣、庫存異動、資料下載或其他行為,均視為乙方之行為,由乙方負一切責任。
乙方不得將帳號、密碼提供予未經授權人員、離職員工、第三方業者或其他加盟店使用。如因帳號管理不當造成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 20 條(報告義務及配合義務)
除本規約另有規定外,如有下列任一情形時,乙方應立即向甲方報告:
- 加盟申請書、審查資料、公司登記、負責人、股東、實際經營者、地址、電話、銀行帳戶或其他重要事項變更。
- 乙方發生符合第 25 條第 1 項任一款之事由。
- 乙方擬新增營業地點、快閃櫃、百貨櫃、寄賣點、社群帳號、直播銷售或其他銷售管道。
- 乙方擬販售新類別商品、非甲方供應商品或自有品牌商品。
- 乙方發生重大客訴、媒體報導、消費糾紛、主管機關調查或社群負評。
- 乙方發生失竊、火災、水災、商品大量損毀、系統異常或其他重大營運事件。
- 乙方有歇業、停業、轉讓、頂讓、搬遷或停止營運之計畫。
如因乙方未報告變更事項,致甲方通知、文件、貨品、請款、退款、系統通知或其他事項遲延送達或未送達者,視為已於通常應送達時送達乙方。
甲方得隨時要求乙方提出經甲方判斷為必要之文件。乙方應依甲方要求提出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乙方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甲方安排之教育訓練、門市查核、庫存盤點、商品調撥、行銷活動或營運改善要求。
第 21 條(遲延損害金)
乙方如遲延付款予甲方,應就遲延支付款項自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20%)之比例,以一年三百六十五日按日計算遲延損害金予甲方。
前項遲延損害金不影響甲方依本規約請求違約金、損害賠償、停止供貨、暫停授權或解除契約之權利。
第 5 章 個人資料之處理
第 22 條(消費者個人資料)
甲方及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適當處理消費者個人資料。
乙方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正當合理蒐集、處理及利用消費者姓名、電話、地址、會員資料、購買紀錄、退換貨紀錄及其他個人資料。
乙方不得將消費者個人資料使用於本規約目的以外之用途,不得出售、交換、洩漏或提供予第三人。
乙方如發生個資外洩、遺失、遭盜用或不當使用情形,應立即通知甲方,並配合採取補救措施。因乙方可歸責事由造成消費者、甲方或第三人損害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 23 條(乙方個人資料)
甲方因加盟審查、加盟管理、商品供應、帳務結算、教育訓練、法令遵循、爭議處理或其他加盟業務需要,得蒐集、處理及利用乙方負責人、股東、實際經營者、員工或連帶保證人之個人資料。
乙方應確保其提供予甲方之資料均為真實、正確且合法取得。如資料有變更,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
第 6 章 期間及解除
第 24 條(契約期間)
本規約之契約期間依甲乙雙方簽署之加盟合約所載起訖日期為準。
期滿三個月前,如甲方或乙方任一方均未以書面通知不續約,且乙方未有重大違約、未付款項或不適合續約情形者,得經甲方審核後續約一年,其後亦同。
不論前項規定為何,甲方或乙方得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預告終止本規約。但乙方如於契約期間內提前終止,已繳加盟金、教育訓練費、開店輔導費、系統建置費及其他一次性費用不予退還。
對於依據本條終止本規約,甲方及乙方互不負損害賠償義務,惟雙方於終止前已發生之貨款、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退貨款、保證金扣抵及其他債權債務,仍應依本規約完成結算。
第 25 條(契約解除)
如甲方或乙方符合下列任一款時,他方得不經任何催告,解除本規約:
- 違反本規約,並經他方定相當期間催告仍未改正者。但如為重大違反,則無需催告。
- 遭金融機構為交易停止處分。
- 遭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命令停業、裁罰或其他重大處分。
- 遭第三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稅捐滯納處分。
- 發生聲請破產、清算、重整、解散或類似程序之事實。
- 其開立或承兌之票據跳票。
- 因信用明顯下降、無法支付、停止支付等而使事業繼續明顯困難。
- 從事其他難以繼續本規約之重大背信行為。
如乙方符合下列任一款時,甲方得不經催告,立即解除本規約:
- 經查明加盟申請書或審查資料有不實記載。
- 欠缺第 3 條所定加盟經營提供要件。
- 未經甲方同意變更營業地點、轉讓門市、頂讓門市或由第三人實際經營。
- 私自販售非甲方供應或核准商品。
- 私自降價、亂價、低價直播、低價批發或嚴重破壞價格秩序。
- 未依期支付加盟金、保證金、貨款、系統費、行銷費或其他應付款。
- 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門市查核、庫存盤點、帳務查核、商品調查或營運改善。
- 發生重大消費爭議、媒體事件、社群負評或主管機關調查,經甲方判斷有損害品牌之虞。
- 擅自使用、註冊、仿冒、修改或侵害甲方商標、品牌名稱、圖片、設計、文字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 違反競業禁止、保密義務或個資保護義務。
- 停業、歇業、連續未正常營業達約定日數以上。
- 違反本規約或其他附屬合意,情節重大。
如發生符合前二項任一事由時,違約方即喪失期限利益,應不經通知、催告,立即向他方履行全部債務。
第 26 條(拒絕與反社會勢力交易)
乙方聲明,乙方及乙方之負責人、股東、實際經營者、關係企業、董監事、員工及連帶保證人,目前未符合以下任一者,且將來亦無該等情事:
- 黑道、幫派、暴力組織或其他犯罪組織。
- 黑道成員、脫離黑道未滿五年者。
- 與黑道或犯罪組織有資金、業務、人事、利益或其他密切關係者。
- 利用黑道、暴力、威脅、恐嚇、詐術或不當勢力從事交易者。
- 其他類似前述各款之不當勢力或關係者。
乙方聲明,不自行或利用第三人從事以下任一行為:
- 暴力要求行為。
- 超出法律責任之不當要求行為。
- 涉及交易有威脅性言行或使用暴力之行為。
- 散布謠言、利用詐術或勢力毀損甲方信譽或妨礙甲方營業之行為。
- 其他相當於前述各款之行為。
甲方認乙方有違反本條之嫌疑時,得進行調查並要求乙方提交資料,乙方應配合。乙方拒絕配合或經查有違反者,甲方得立即解除本規約,乙方應立即清償所有未付債務並賠償甲方所受損害。
第 27 條(契約終止後義務)
不論事由為何,本規約終止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乙方應立即停止使用甲方品牌名稱、商標、LOGO、招牌、制服、包裝、廣告素材、商品圖片、社群素材及其他品牌識別。
- 乙方應於甲方指定期限內拆除招牌、門市識別、裝潢標誌及所有可能使消費者誤認仍為甲方加盟店之標示。
- 乙方應停止使用甲方提供之系統、帳號、教育訓練資料、營運手冊、商品資料及其他機密資訊。
- 除因甲方故意或重大違約外,已繳納之加盟金、教育訓練費、開店輔導費、系統建置費、行銷管理費等不予退還。
- 本規約終止時,與本規約附屬文件、營運手冊、商品供應規範、價格政策、退換貨規範及其他相關合意,除依其性質應繼續有效者外,亦同時終止。
- 本規約終止前已發生或終止後始發生之消費爭議、退換貨、付款、貨款、違約金、損害賠償、保密義務、競業禁止、智慧財產權、個資保護及其他債權債務,仍持續適用本規約。
- 乙方於終止後不得以任何方式表示其仍為甲方加盟店、合作店、授權店、關係企業或其他可能使消費者混淆之身分。
- 乙方未依本條規定辦理者,甲方得依約請求違約金,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第 7 章 一般規定
第 28 條(保密義務)
甲方與乙方於本規約期間內及本規約終止後五年,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將他方就本規約所揭露之技術上、營運上、商品上、採購上、販賣上、財務上、客戶上或其他業務上秘密揭露、洩漏予第三人,且不得使用於依據本規約執行業務目的以外之目的。
本條所稱秘密包括但不限於:
- 商品成本、供應商資料、採購價格、進貨價格。
- 銷售數據、營收報表、會員資料、客戶名單。
- 商品企劃、爆款策略、配貨比例、庫存策略。
- 門市營運手冊、教育訓練資料、銷售話術。
- 行銷策略、廣告素材、活動規劃。
- 系統帳號、操作流程、內部管理規範。
- 其他依一般商業習慣應認定為機密之資料。
受揭露之當事人得證明符合下列任一款之資訊,應自秘密資訊排除:
- 於揭露時已為眾所週知,或揭露後非可歸責於收受資訊方而為眾所週知。
- 於揭露時已為他方合法持有。
- 自第三人正當取得,且無保密義務。
- 與揭露無關,係獨自開發。
- 依法院或主管機關命令依法須揭露。
乙方違反本條者,每一違反事項應依約給付甲方違約金;如甲方受有損害超過違約金,仍得請求超過部分之損害賠償。
第 29 條(權利義務之轉讓)
甲方及乙方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將依據本規約所生之一切權利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債權、債務、加盟資格、門市經營權、品牌使用權、商品供應權或系統使用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或供擔保。
但甲方因企業重組、品牌移轉、業務分割、合併、讓與或加盟體系管理需要,將本規約權利義務移轉予甲方關係企業、受讓人或指定第三人時,乙方同意配合辦理。
第 30 條(連帶保證)
甲方得於審查加盟申請時或同意加盟申請後,要求乙方提供連帶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應保證與乙方連帶履行自本規約所生之一切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加盟金、貨款、系統費、行銷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退貨款、未返還商品、保密義務違反、品牌侵權及其他應付款項。
連帶保證人同意拋棄先訴抗辯權,並同意甲方得逕向乙方或連帶保證人之一部或全部請求清償。
第 31 條(規約之制定、變更)
甲方得依加盟體系經營、品牌策略、市場情勢、法令變更、商品供應、系統更新或其他營運需要,制定、變更或補充本規約及與本規約為一體之附屬規範。
前項變更應以書面、電子郵件、系統公告、通訊軟體或其他甲方指定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於通知後繼續經營加盟門市、進貨、使用品牌或接受甲方服務者,視為同意該變更。
如本規約與附屬規範有牴觸時,除甲方另有指定外,應依較有利於品牌管理、價格秩序及加盟體系穩定之規定適用。
第 32 條(通知方式)
甲方就本規約之通知、報告、請款、催告、終止、解除或其他意思表示,得以郵寄、宅配、電子郵件、簡訊、LINE、通訊軟體、系統公告或其他可證明通知之方式為之。
乙方應確保其提供之地址、電話、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帳號及聯絡人資料正確有效。如因乙方未更新資料導致通知未送達或遲延送達,視為通知已於通常應送達時送達。
第 33 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規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如就本規約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但甲方得依實際需要,向乙方所在地、門市所在地或其他依法有管轄權之法院提起訴訟。
費用表
幣別:新台幣
| 項目 | 金額/計算方式 | 備註 |
|---|---|---|
| 加盟金 | 依雙方簽署之費用表 | 一次性費用,除甲方重大違約外不退還 |
| 履約保證金 | 依雙方簽署之費用表 | 契約終止並結清債務後無息返還剩餘款 |
| 首批進貨款 | 依雙方簽署之費用表 | 依實際配貨品項與數量計算 |
| 每月最低進貨額 | 依雙方簽署之費用表 | 未達標準者,甲方得調整供貨條件 |
| 系統使用費 | 按月計收 | POS、庫存、會員或其他系統 |
| 行銷管理費 | 按月計收或依營業額比例 | 依甲乙雙方約定 |
| 教育訓練費 | 依雙方簽署之費用表 | 如已含於加盟金,可填「已包含」 |
| 物流費 | 依實際發生計算 | 可由乙方負擔 |
| 退貨處理費 | 依退貨金額比例或按件計算 | 瑕疵品除外 |
| 遲延損害金 | 年利率 20% | 自遲延日起按日計算 |
| 違約金 | 依雙方簽署之費用表(按次計算) | 不影響損害賠償請求 |
- ※ 營業稅另計。
- ※ 實際金額得依甲乙雙方簽署之加盟申請書、費用表、補充協議或甲方公告調整。
立規約人
甲方/品牌授權方/加盟總部:蓉蕎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復興路一段 7 號 2 樓
乙方(加盟店經營者)與連帶保證人之資料,依雙方實際簽署之加盟合約書為準。